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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0-09-08 | 點閱數: 193

第一條 臺 南 市 永華 國民 運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關懷遭遇傷病或急 困之體育績
優人士或運動選手,以救急不救貧之原則給予適當之扶助 ,特訂定本實施辦法 。
第二條 扶助對象 為 設籍臺 南 市遭遇 傷病或 急難事故致 陷入困境之體育績優人士或運動選
手。
第三條
本辦法所訂扶助項目:
一 傷病扶助:罹患重病或遭遇意外傷害,經濟陷入困境者。
二 生活扶助:家庭突遭意外或特殊困難,生活陷入困境者。
三 凡有特殊表現而不合於上列扶助對象者,另以專案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優秀運動選手係指最近一年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代表國家參加奧運、亞運會、世運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國際學校運動會、東亞青運、國際性單項運動協會等國際性各類運動錦標賽,得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五名者。
(二)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主辦高中、大專學校運動聯賽總決賽、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等各類運動錦標賽,且參加單位達八個以上,獲得團體或個人賽成績前三名者。
(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或各縣市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及巡迴賽(或公開賽),參加比賽單位八個以上,獲團體或個人「決賽」前三名;但比賽性質屬分齡者,以個人成績第一名為限。
(四)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參加比賽單位六個以上,獲得團體賽成績前三名、個人前三名者。
(五)具運動潛力,表現特殊而不合於前(一)至(四)項對象者,另以專案辦理。
(六)以上所列之賽事範圍及審核條件,詳如核定要點[附件 1]。
第 五 條 扶助金額相關規定:
(
一 合乎給予本體育績優人士急難扶助者,每年限核發一次。
(
二 合於急難扶助者,生活扶助金額以每名 新台幣 伍仟元為底限,傷病扶助以 新台
幣 壹萬元為上限,由本中心據實核發給予扶助。
(
三 每年扶助金總額以新台幣 拾 萬元為上限。

六 條 申請所需資料
(
一 申請日期:自 109 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21 日止,受理申請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
至 109 年 7 月 31 日 止完成之比賽; 逾期者不予受理。
(
二 申請表件 檢具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寄至臺 南 市 永華 國民運動中心, 地 址:
臺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二段 30 號 ,電話 06-2986111 分機 310 ,承辦人:邱宛
婷小姐收。
1.
傷病扶助:須附醫生診斷明書正本及學生證、身份證、學校成績單、當年所參
加之體育競賽活動之得獎 證 明等相關文件之影本。
2.
生活扶助:須附公立機關所開立清寒證明正本及學生證、身份證、學校成績
單其他當年所參加體育競賽活動之得獎証明等相關文件之影本。
第七條
扶助金核准後 由本中心 親自聯繫領取 。
第八條
本辦法報經臺 南 市 政府教育局 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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