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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0-09-08 | 點閱數: 249

本辦法獎勵之優秀運動選手係指最近一年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參加運動競賽之條件、項目與成績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得申請,已設有個人項目者不得重複申請團體項目。
(一)代表國家參加奧運、亞運會、世運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國際學校運動會、東亞青運、國際性單項運動協會等國際性各類運動錦標賽,獲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五名者。
(二)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主辦高中、大專學校運動聯賽總決賽、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等各類運動錦標賽,且參加單位達八個以上,獲得團體或個人賽成績前三名者。
(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或各縣市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及巡迴賽(或公開賽),參加比賽單位八個以上,獲團體或個人「決賽」前三名;但比賽性質屬分齡者,以個人成績第一名為限。
(四)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參加比賽單位六個以上,獲得團體賽成績前三名、個人前三名者。
(五)具運動潛力,表現特殊而未符於前(一)至(四)項獎助對象者,另以專案辦理。
(六)以上所列之賽事獎勵範圍及審核條件,詳如核定要點[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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