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藝競賽實施辦法
一、目的:(一)加強學生語文教育,提昇學生語文及閱讀能力。
(二)選拔參加臺南市各項語文、學藝競賽活動參賽學生。
二、主辦單位:教務處。
三、競賽項目、相關規定:
競賽項目 |
字音字形 |
作 文 |
國語演說 |
國語朗讀 |
國語說故事 |
參加年級 |
三至六 |
三至六 |
三、四、五 |
三、四、五 |
二 |
報名人數 |
1至4人 |
1至4人 |
1至4人 |
1至4人 |
1至4人 |
日 期 |
109.11.13 (星期五) |
109.12.04 (星期五) |
三、五年級109.12.18 (星期五) 四年級 109.12.22 (星期二) |
三、五年級109.12.11 (星期五) 四年級 109.12.15 (星期二) |
109.12.25 (星期五) |
時 間 |
10:30(中) 11:20(高) |
08:40-10:10(中) 10:30-12:00(高) |
三、四09:50 五14:00 |
三、四09:50 五14:00 |
09:50 |
比賽地點 |
圖書室 |
圖書室 |
大會議室 |
大會議室 |
大會議室 |
評審標準 |
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須以藍色原子筆書寫, 塗改不計分,以正楷書寫。 |
內容思想50% 結構修辭40% 書法標點10% |
語音40% 內容40% 儀態20% |
語音50% 聲調40% 臺風10% |
語音40% 內容30% 儀態30% |
特別規定 |
字音100字,字形100字,共200字。 (10分鐘) |
書寫用具自備,用紙學校提供(90分鐘) 中:400格字 高:500格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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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4分鐘。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平均分數1分;未滿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
備 註 |
各單項比賽除另有規定外,請於比賽時間10分鐘前報到,比賽開始未到場者以棄權論。 |
四、錄取名額:以參賽人數的五分之二為原則(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
參賽人數 |
6~7人 |
8~10人 |
11~12人 |
13~15人 |
16~17人 |
18人以上 |
錄取名額 |
3人 |
4人 |
5人 |
6人 |
7人 |
8人 |
五、獎勵:
個人競賽員:頒發獎狀、獎品兌換券。
(第一名 50元,第二名 30元,第三名 10元,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
六、評審人員:由學校聘請校內教師、校外專業人士擔任。
七、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