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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1-03-08 | 點閱數: 166
一、依據內政部 110 年 1 月 19 日台內民字第 11002212232 號函暨「110 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案本局前以 110 年 1 月 21 日南市民自字第 1100142311 號函(諒達)函送貴校(所),為弘揚孝道倫理,藉以敦風勵俗,並表彰孝行楷模,請貴校(所)惠予協助,凡孝行事蹟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具有說明三具體事蹟之一,且能長期實踐,足為他人表率、社會楷模者,皆可推薦參加。
三、本( 110 )年孝行楷模之選拔標準為「在日常生活中,盡力照顧父母、尊親屬,不畏辛勞並持續數年」、「運用資源或親自照顧失能父母、尊親屬,鼓勵或積極幫助其恢復重建或維持自理能力」、「暖心陪伴父母、尊親屬,除照顧身體健康外,體貼其心理,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及「其他特殊事蹟,由己及人將關懷父母、尊親屬之作為,推廣至里鄰社區、團體互動」等,請依上開標準提報初選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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