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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 - 學務處 | 2021-08-30 | 點閱數: 186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8 月 19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00105302 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8 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第 10 條第 1 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
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同條第 2 項:「本保險之保險
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二次於註冊或辦理
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辦理」。

三、旨揭保險費業經教育部 110 年 8 月 1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80276A 公告, 110 學年度保險費每人每學年新臺幣(以
下同)525 元。
四、前項公告之保險費依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 2 項規定,由要保
單位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每年分二次繳交。其被保險人應繳金額及政府補助金額如下:


(一)第 1 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 175 元、政
府補助 88 元。
(二)第 2 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 175 元、政
府補助 87 元。
五、本案保險期間自 110 年 8 月 1 日上午 0 時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午
夜 12 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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