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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輔導組竹 - 輔導室 | 2023-01-13 | 點閱數: 78

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1 條第 8 項規定,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該署)111 年 12 月 26 日召開之校園性別事件第 4 次聯繫會議紀錄轉知。

二、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 27-1 條第 8 項規定略以:「…第 1 項至第 3 項之人員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倘行為人身分適用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律者,應依各該法規辦理解聘、終止聘約、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之程序,而非依性平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逕通報不適任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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