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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盈 - 教務處 | 2023-09-11 | 點閱數: 121

主旨:為補助貴局(府)辦理「112 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
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1 年 7 月 15 日院臺文字第 1110021377 號函核定
「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 111-115 年)」及本署「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
要點」辦理。
二、本計畫係配合前開方案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
「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
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一)補助項目:
1、獎勵地方政府於 112 學年度聘任具本土語文閩南語/客
語文專長正式教師,每名教師核定一次性獎勵經費新
臺幣(以下同) 50 萬元;倘完成聘用教師總數 2 名以
上,且閩南語文及客語文至少各 1 名以上,則每名調升
為 65 萬元,每年最高以 300 萬元為限。

2、支持學校鼓勵教師於前一學年度取得語言能力認證或
語文專長,並實際於 112 學年度每週部定課程時間教授
本土語文課程,以每師 1 萬元、每校最高 2 萬元。
3、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於 112 學年度修讀
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
各校以每師 3 萬元、最高補助 18 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
每師 4 萬元、最高補助 24 萬元。
4、上開各補助項目,各校就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
經費為限(包括以前年度之申請)。

(二)執行期程: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三)補助比率:
1、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據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
助比率:補助比率上限為第一級百分之八十五、第二
級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百分
之八十九、第五級百分之九十。
2、本計畫於補助各地方政府經費均採納入預算方式辦
理,餘款依補助比率繳回。

(四)申請方式:
1、 112 學年度申請期限:請於 112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二)
前函送本署提出申請。
2、申請時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
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及「112 學年度提升國民
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
計畫請領清冊」,且前開資料應完成用印。
三、獎勵機制:為鼓勵並肯定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學

校充實本土語文師資及教育局(處)業務團隊(含承辦人及
業務主管)支持轄屬學校,或參與本土語文授課之教師,參
與專業知能活動,符合前開情形之教師、學校及教育局
(處)人員,由其教育主管機關本權責,依項目核予敘
獎,且同 1 人不限 1 個項目。
四、為利後續補助計畫申請作業,請貴局(府)依限函送本
署,俾利後續補助計畫核定作業。
五、檢附「112 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
補助計畫」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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