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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佩 - 輔導室 | 2023-10-25 | 點閱數: 19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0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23383D 號函辦理。
二、查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中途學校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安置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之學校,先予敘明。
三、旨揭「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一)第 13 條:
1、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2、前項學生為國民教育階段者,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為之;其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協調合作之學籍學校為之。
3、前 2 項學生之學籍,分別依國民教育法第 31 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7 條規定辦理。
(二)第 25 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四、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柯小姐(電話: 04-3706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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