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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輔導佩 - 輔導室 | 2024-01-22 | 點閱數: 11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2 月 29 日臺教學(一)字第 1122806815D 號函辦理。
二、「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以臺教學(一)字第 1122806815A 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摘要如下:
(一)增修國中、小及高中專輔教師資格證書名稱。
(二)新增學校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學生輔導資料。
(三)新增「學生輔導資料得準用水銷等 7 種方法銷毀」之規定。
(四)新增「學校因故未能繼續保管學生輔導資料,應將其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繼續保存」之規定。
(五)刪除專科以上學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配置專業輔導人員之規定。
三、學校應配合執行事項如下:
(一)請依規定管理及保存學生輔導資料,本局將另案調查學校辦理情形。
(二)請佳里國中接續保管原後港國中之學生輔導資料,逾年限者依修正後規定銷毀。
四、檢附旨揭函、教育部令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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