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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衛生組 - 學務處 | 2024-02-06 | 點閱數: 114

請逕行連上表單作答。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2 月 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0116 號函辦理。

二、立法院第 8 屆第 6 會期第 18 次會議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附帶決議:「各級學校教職員至少 2 小時之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宣導」,爰對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 112 年度執行校園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辦理情形調查,調查時間自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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