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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輔導佩 - 輔導室 | 2024-02-07 | 點閱數: 12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2 月 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013898 號函辦理。
二、查性平法業奉總統 112 年 8 月 16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69321 號令公布修正,爰該署 110 年 10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26913 號函(諒達)修正如下:

(一)原說明三、「(四)暢通申訴管道並落實依法作為」修正如下:
1、統一用字:學校或機關應提供校園性別事件收件單位之相關資訊讓學生知悉,如收件單位之地點、電話、電子信箱等,亦應提供學校或教師違反性平法第 2 章及第 3 章所規範事件之收件單位。
2、依職權調查:若發現學校或教師有違反性平法第 2 章及第 3 章情事,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陳情或舉發,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應依職權調查處理,並督導所屬確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原援引之性平法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及第 19 條,依序修正為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及第 20 條。
三、檢附該署說明一來函及說明二前函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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