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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盈 - 教務處 | 2024-02-22 | 點閱數: 275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申請(分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對象為 112 年 5 月至 113 年 3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階段:對象為 113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受理對象: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四、表揚標準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五、符合表揚標準資格者,請於113 年 3 月 22 日(五)放學前繳交佐證資料正本供校內審核。

六、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函係受理「非體育類」學生申請,故要點表揚標準之(三)(四)有關體育類學生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校內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情事。

七、檢附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自我檢核表(非體育類)、申請名冊(非體育類)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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