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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盈 - 教務處 | 2024-03-07 | 點閱數: 10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2 月 2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0022495 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2 款第 2 目規定略以:「留校自習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收費,且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合先敘明。

三、留校自習並無授課事實,自不應向學生收取鐘點費或其他名目費用,惟基於使用者付費之考量,學校得向學生收取水電費、膳費等必要支出,其收費基準請各校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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