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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盈 - 教務處 | 2024-03-11 | 點閱數: 65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 日原民教字第 1130007257 號函辦理。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鑒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智慧快速流失,針對文化及藝能專業領域、資格、著作、作品參賽等級分別訂定基準認證,以原民教字第 11200039244 號令發布「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為利申請者瞭解本辦法,特訂定申請作業一份。
三、受理申請期間:
(一)每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二)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四、受理申請管道:
(一)逕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
(二)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五、檢附「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申請作業計畫」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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