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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體育材 - 學務處 | 2024-03-20 | 點閱數: 80

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

二、為鼓勵本市各公私立高中、國中及國小在體育競賽表現優秀之學生,將預計於 113 年 6 月 1 日(星期六)舉辦表揚活動,表揚 112 年 5 月 1 日至 113 年 4 月 30 日符合上開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本案表揚申請之紙本資料採 2 階段收件,申請期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第 1 階段:

1、申請對象: 112 年 5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3 月 31 日止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

2、收件日期: 113 年 3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3 月 31 日止。

(二)第 2 階段:

1、申請對象: 113 年 4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4 月 30 日止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

2、收件日期: 113 年 4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5 月 1 日止。

四、為利審查及維護申請人權益,請依各階段申請期程送件,不跨階段申請。

五、表揚標準: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由臺南 市政府教育局或學校認定)。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 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三)參加各種國手選拔賽(含排名賽),獲得前三名或入選國手者。

(四)各縣市政府或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並報教育部或體育署核備在案之 全國性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 市以上參賽者。

六、有意申請者請於 3/25 前檢附下列資料送體育組:

(一)活動計畫或比賽冊影本(僅需呈現封面頁及佐證頁面,無須全部影印,正本留校備查,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

(二)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

由校內先行初步審核與核章,並將彙整後之申請單、自我檢核表與相關佐證資料影本(務必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由學校承辦(體育組)於規定期間內寄送至體育局(臺南市南區體育路 10 號)陳宣雯小姐收,逾期將不再受理。


 七、檢附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規定、第 1 階段申請名冊及學生自我檢核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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