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112 學年度永福國民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評選辦法
(五) 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附件一:學生切結書)
(六) 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本校
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三、申請日期: 113 年 4 月 9 日~113 年 5 月 8 日。
四、給獎評定標準:除市長優學獎和市長勵志獎外,下列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一)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間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 (依據「臺南
市國民小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及「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
(二)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
有傑出表現者。
(三)市長科技獎:在數學、自然與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兩個領域各占
百分之五十。
(四)市長藝術獎:在藝術領域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五)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六)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
有傑出表現者。
(七)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
者。
(八)其他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1)參加直轄市、縣市性比賽:第 1 名可得 6 分,第 2 名可得 5 分,第 3 名
可得 4 分,第 4 名可得 3 分,第 5 名可得 2 分,第 6 名以後可得 1 分,
獎狀採計至第 6 名止。
(2)參加全國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2 。
(3)參加國際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3 。
(4)校內比賽得獎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5)團體獎部分依第 1 目至第 3 目折半給分。
(1)依第四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 目至第 3 目名次折半給分,個人累計積分最
高以 10 分為限。
(2)團體獎部份依本款第 1 目折半給分。
(九)得獎名次非以第四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 目頒發者,其得獎名次對照如附件
二;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予
以比照認定之。
(十)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
(十一)前述特殊表現獎項之內涵應符合個別學生所申請之項目,例如語文類獎
狀作為市長語文獎之特殊表現。各項市長獎應依本校之畢業生市長獎評
選積分審查表(附件三)進行審查。
「校內特殊表現」類別認定如下,未列出之項目與名次由審查委員會認定:
3.市長藝術獎: 音樂班術科成績優良獎狀、學藝競賽書法與繪畫類、永福小
歌手、永福小樂手、永福好聲音(永福小歌手、永福小樂手、永福好聲音合
計最多採計 6 張,以校內第六名(入選)採計)。
4.市長體育獎: 運動賽事個人或團體賽獎狀核發名次之項目,運動小鐵人(最
多採計 3 張)、路跑(最多採計 6 張)。
5.市長嘉行獎: 班級模範兒童獎狀、品格模範生獎狀、自治市小市長、小志
工、自治幹部證書、糾察隊、生活領域綜合表現優良獎狀(最多採計 3 張)、
愛心小天使(最多採計 3 張)。
6.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奉獻,如總統教育獎、身心障礙模範兒童等……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7.未列出之特殊表現獎項與類別之認定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於審查時討
論是否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