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 46 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
一、 第四十六條條文規定(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施行)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
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
作。
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
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二、修法之目的及適用
為因應當前數位科技發展、教育政策及疫情需求, 上述條文
第 2 項規定已允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老師在進行遠距教
學時,可如同現場課堂一樣,為了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在採取了「 合理技術措施」 後,可以將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
作,透過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方式,傳達給來上課的學生
(如: 在遠距教學時播放電影小片段作解說或利用網路素材
作為範例等)。
三、所謂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
由於前述規定所允許的遠距教學是現場課堂的延伸, 僅限有
得於現場課堂聽課資格的人,才是遠距教學的對象, 因此學
校及教師必須採取「 合理技術措施」 來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
未經選課之人(即非在校生或沒有註冊選課的人)接觸遠距
教學內容,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而所謂「合理技術措施」,
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接觸學校及老師上課課程之人,應僅限於該課程有學籍的
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
(二)學校及老師就學生接觸該課程內容時, 應於學習平臺作科
技措施之限制, 僅可讓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得
在學校或老師提供之使用者個人帳號、 密碼登入該學習平
台, 進行使用;必要時,該帳號、密碼得隨時變動,避免
遭不當破解、利用。
(三)學校及老師應向學生宣導不得將使用者個人帳號、 密碼提
供予他人。
(四)學校及老師在技術面, 仍得採取其他較帳號、 密碼更能有
效防止非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 接觸遠距教學
內容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