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8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10208號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訊息: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26日臺教學字第1100115179號函辦理。
(二)查兵役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
役標準。」,以及第5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執
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三)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第11-1條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四)爰上,施用毒品除有害身心外,並無免服兵役之可能,倘誤用第一、二級毒品(如混合型毒品咖啡包),其刑期較兵役
更長,請勿受網路謠言誤導,自毀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