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關本案補助期程、對象、申請項目、申請方式及應檢附書面資料等,說明如下:
(一)補助期程: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程為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1 月 30 日者,應於 110 年 9 月 10 日至 110 年 9 月 24 日提出申請(已獲第 1 梯次補助之計畫,同案不得請同年度第 2 梯次計畫)。
(二)旨揭補助對象:中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學生、其他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家庭經濟陷於困境之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三)申請項目與限制:
1、每校所提體育類、音樂類、藝術類、舞蹈類之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培訓計畫,應遵照旨揭要點第 6 條第 1 款規定:「每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特殊專長比賽,依各類比賽項目,每校各類比賽團隊每年以申請 1 案為限;個人特殊專長培訓,每 1 名弱勢學生,每年以申請 1 案為限。」又個人特殊專長培訓計畫每案應提報 1 名培訓學生。
2、另所報計畫已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不予補助,請勿提出申請。
※有意願申請之同學請於 9/17(五)前向學務處活動組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