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7 、 8 款規定、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及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辦理。
二、為發揮機關整體行政能量,防範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於 112 年春安工作期間發生重大破壞、危害或洩密等偶(突)發事件,並減輕事件發生之損害程度,爰訂定旨揭維護措施計畫。
三、本次維護措施規劃辦理期間自 112 年 1 月 19 日起至 112 年 1 月 30 日止,請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利用公佈欄或於適當處所廣為宣導「注意事項」,且請同仁落實執行,共同維護公務機密(含資訊安全)與機關安全。
四、維護期間內,倘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或洩密事件,除即時通報機關長官及有關機關協處外,並請知會本局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