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2 年 2 月 9 日府人考字第 1120195917 號函辦理。
二、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針對旨揭人員各項補休(如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加班;參加兵役召集當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各校(園)奉派出差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往返路程,經各校(園)核予補休者;教師依台南市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補假實施要點核予補休者等),其要件事實發生於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補充規定如下,至事實發生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一)各項補休之期限,應於 2 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二)本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之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是類人員之各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之本局所屬學校或幼兒園續行補休。又各項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三、至各校(園)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維持校(園)務順暢運作,是類人員實施補休時,各校(園)應確實衡酌學校課務及辦公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