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各機關(單位)學校提報及執行因公出國計畫時,請依相關作業規範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第 541 次各局處協調會議決定辦理。
二、自 113 年起辦理旨揭計畫時,請配合下列作業規範:
(一)各機關應配合預算編製時程,嚴謹規劃年度因公出國計畫報府審查,經本府核定之因公出國計畫,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新增或變更。
(二)已奉核定之因公出國計畫,其出國經費總額未逾新臺幣 15 萬元者,除涉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區長出國案應簽報本府核准外,由各一級機關依原核定計畫本權責辦理。
(三)凡因公出國日程僅具考察、觀摩行程者,其膳雜費減半支給。
三、另重申各機關辦理因公出國案,應及早規劃並掌握公文簽報之期程,必要時應指派專人將公文持呈各級核稿長官,經奉准後始得出國,不得有未經核准而逕行出國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