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以 下稱本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 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二、依上開規定,本市申請案採線上申請,資料上傳時間訂於 113 年 4 月 1 日(星期一)至 4 月 30 日(星期二)止,請申請 人完成線上申請後,於 113 年 5 月 1 日下午 4 時前,將完整申 請書紙本送至申請人學區設籍學校(如附件 2 、 3 ),未送 交或申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申請。 三、有關設籍學校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 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 教育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 (二)次依教育部 112 年 5 月 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20058502 號函釋
1、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倘私立學校並非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開規定所定之學區學校,自不得作為申請個人實驗教育之設籍學校。
2、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於指定設籍學校時,應以公立學校優先作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之設籍學校。
3、綜上,個人、團體、機構之設籍學校應以本市所屬公立學校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