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社會局110年10月4日南市社助字第1101164557號函辦。
二、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三、學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填報通報表,傳真至社會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四、為使受通報單位能事先瞭解案家家庭狀況及通報原由,儘速依案家陷困情形提供必要之協助,請各校自即日起使用修正後之「臺南市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
五、另請各校(園)倘有涉及校園安全或學生安全及其他相關事件,亦請落實校安通報以利本局即時知悉及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