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如有需要申請全國志願服務獎勵的志工們,請填寫申請奬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如附件),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 114/6/30 前至學務處活動組申請,表格如附件!
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 3,0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申請是項獎勵。
獎勵方式計分為:
(一)服務時數達 3,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達 5,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達 8,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四)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故以前年度已領取之等次獎勵,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