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3 月 31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3728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114 年 3 月 25 日陸法字第 1140400262 號及同年月 28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24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前開陸委會 114 年 3 月 25 日函請各機關(構)依所附具結情形彙整表(附件 3)填列一節,說明如下:
(一)調查範圍:本次調查係依陸委會函附之附件 1「本次專案清查軍公教、法人、事業機構核心人員一覽表(公)」為範圍,包含職員、聘僱人員、駐衛警,其餘人員(如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則暫不納入。
(二)報送期程:請各機關學校於本(114)年 5 月 14 日前至本府人事處表報專區 iShare 網站填報調查表;另行政法人(如臺南市美術館)部分,請監督機關(按:本府文化局)協助彙整填報,並上傳核章版具結情形彙整表。
三、請各機關(學校)確實轉達,尚未具結人員,均改依陸委會函附之附件 2 修正版具結書具結;至已按修正前具結書完成具結者,均無須依修正版再次具結。
四、本次專案清查目的在掌握現況,並提供自主申報人員必要之協助,不因當事人拒絕具結而給予懲處或其他不利處分。倘經當事人自承持有中國大陸身分證件的後續處理:
(一)持有中國大陸戶籍、護照、身分證、定居證者:
1、當事人應向服務機關(構)學校據實以告。
2、當事人應向中國大陸有關部門辦理放棄(註銷)
3、當事人應持憑相關放棄(註銷)文件經兩岸文書公驗證後,向服務機關(構)學校陳報。
(二)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者:
1、依中國大陸規定申領「居住證」,須在中國大陸居住 6 個月以上,且具備在該城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等條件,現職軍公教人員如果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必須對服務機關(構)學校說明,為何會在擔任我國軍公教後,卻有符合中國大陸規定情形,並由服務機關(構)學校檢視人事差勤及赴陸管理機制漏洞,彙整陳報。
2、請當事人視持有居住證態樣,依陸委會所附具結書(附件 2)所載方式辦理。
(三)當事人如向中國大陸放棄(註銷)身分證件遇有困難,請就所遇困難及原因,向服務機關(構)學校及時反映,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審認後報送本府,函送陸委會處理,並同時報送對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銓敘部、國防部、教育部、內政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例:假設○○縣(市)某國民小學校長自承持有中國大陸身分證,且向中國大陸放棄(註銷)遇有困難,則由該小學報送該縣(市)政府,再由該縣(市)政府函送陸委會及教育部,做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