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 2 點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1 月 8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00146691B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 1 份(如附件),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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