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5 月 17 日肺中指字第 1104100106 號函續辦。 二、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 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解釋得以防疫照顧假作為防疫所 需之特別應變措施,合先敘明。 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 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倘因縣市政府宣布 停課、預防性停課、改採線上教學、暫停或延期辦理各類 活動、或各類為因應疫情而採取之措施者,如 COVID 疫苗接 種等,於前項情形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 建請貴單位得宣布家長可申請防疫照顧假。 四、有關申請防疫照顧假對象之原則,建議如下:(一)「12 歲以下(意即未滿 13 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 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 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 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