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辦理。
二、本校教師若對草案內容如有建議,請於 111 年 4 月 19 日(二)前填具修正建議表,本組將其電子檔及核章掃描檔 E-Mail 回傳至承辦人信箱 (kevinsh@tn.edu.tw),俾利納入特教評鑑委員會小組會議中討論。
三、 111 年度受評學校以 107 年度未接受特教評鑑之學校為原則,正式評鑑檢核表、評鑑實施計畫、受評學校名單以正式公告為準。
四、檢附特殊教育評鑑計畫草案、「身心障礙類」與「資賦優異類」檢核表草案及修正建議表各乙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