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國宅貸款基金提供部分及銀行融資提供部分之利率, 原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機動利率(以下稱基準利率)加 0.042%及加 0.875% 計算機動調整,該基準利率於 111 年 3 月 23 日起由 0.845%調 整為 1.095%,調升 0.25%,政府為減輕民眾貸款利息負擔, 調整借款人負擔利率僅調升 0.125%。
二、貸款利率調整追溯自 111 年 3 月 23 日起適用,利率如下: (一)國宅貸款利率:基金提供部分 1.012%、銀行融資提供部 分 1.845%。 (二)公教貸款、國軍官兵貸款及勞工住宅貸款利率,比照國 宅貸款基金提供部分: 1.012%。
三、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未貼補差額利息部分之利率 由 1.745%調整為 1.87%(即 1.095%-0.125%+0.9%)。
四、前述利率調整適用期間自 111 年 3 月 23 日至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下次調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日為止;貴行收繳之 住宅貸款利息回溯自 3 月 23 日調升半碼 0.125%,倘因電腦程 式修改時間落差,致先行調升 1 碼 0.25%計收之利息,請逕 予調整扣還溢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