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服法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 14 條及第 15 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本局將配合教育部相關規定研議訂定本市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範。
二、考量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具公務員身分,爰於本局所訂辦法發布前,本市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比照公服法第 14 條(經營商業)及第 15 條(兼職)規定辦理,復因其本職仍為教師,爰渠等亦不得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所定兼職範圍及核准程序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