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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2-25 | 點閱數: 353
  1. 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榮譽紀念章規定並相應修正法規名稱、提高獎勵金及特殊功績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以及除服務獎章外之勳章、獎章獎勵金改採即時發給。

  2. 本次修正係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各機關就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均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

  • 1140213 臺南市政府 函-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PDF
    1) 1140213 臺南市政府 函-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PDF
  • 1140213 附件1-銓敘部函.pdf
    2) 1140213 附件1-銓敘部函.pdf
  • 1140213 附件2-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pdf
    3) 1140213 附件2-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