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教育局來文
一、本局為加強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園場地之使用管理,確保教育及行政中立,落實教育基本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等規定 ,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校園場地,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學校操場、戶外球場、風雨球 場、體育館、禮堂、活動中心、教室、會議室與其他得開放使用之空間及相 關附屬設施設備。
三、申請使用校園場地者,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機關、學校、法人、非法人團 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但不得為下列之一:
(一)依法設立之政黨或政治團體。
(二)現職立法委員、議員、里長及其服務處 。但其所屬機關申請使用,不在此限。
(三)公職人員候選人、擬參選人。
(四)其他政治性組織或團體。
四、申請人申請活動時,應檢附申請使用校園場地聲明書(如附件)及活動計畫書,活動計畫書應包含活動目的、活動流程、布置規劃設計及海報文宣樣稿等事項。 前項活動計畫書,除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競選或罷免活動、政黨黨務活動或其他政治性議題活動外,亦不得有政治色彩、政黨旗幟、標語及與政黨、現職立法委員、現職議員、現職里長、公職人員候選人、擬參選人、其他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相關之照片或象徵物。
五、申請人辦理非營利性之公益活動,以減收費用並收取保證金為原則。
六、學校發現申請人舉辦活動,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 競選或罷免活動、政黨黨務活動或其他政治性議題活動時,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申請人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