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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心在永康,逐夢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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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國小輔導室」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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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學生輔導法 (第6、7、8、10、12條)
1. 輔導組
1-1 台 南 市 永 康 國 民 小 學 度 榮 譽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1-2 教育局駐永康國小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學校社會工作師職務要點
1-3 注意力缺陷-教師手冊
1-3-1 愛在永康國小--『大手牽小手暨新生贈書』活動計劃
1-4 永康國小六年級生涯發展教育-職業萬花筒宣導計畫
1-5 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小家庭教育實施計畫
2. 資料組
2-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3. 特教組
3-1 臺南市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資源手冊-活出生命的色彩
4. 藝才班
4-1 test
5. 輔導教師
5-1 永康國小申請輔導資源流程圖
6. 輔導室相關法規
6-1 台南市永康國民小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1-1 台 南 市 永 康 國 民 小 學 度 榮 譽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永康國小輔導室 =======
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58)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 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58&flno=6)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第 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58&flno=7)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第 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58&flno=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第一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為統整校內各單位相關資源以推展學生輔導工作,得準用前三項規定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第 1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58&flno=1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第 1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58&flno=12)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