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作業流程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與「強迫入學條例」暨「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辦理。
(一)中途輟學定義: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達三日以上未到校者,即為法定之中途輟學學生。
(二)應入學與未入學學生:國中小新生於達就讀年齡
(三)入學依據:
1.國中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定之國小畢業生名冊為準。
2.國小以本市學區內適齡兒童入學名冊為準。
3.少數由其他方式入學。
(四)未入學:國中、小皆以開學日為準。
(五)未註冊:國中、小皆以開學日為註冊日。
(六)轉學:轉學手續完成當日即算為第一天。
三、實施流程與權責:中輟通報業務由教務處辦理,中輟輔導業務由輔導室主辦,訓導處辦理協尋、訪視等業務,工作權責如下。
(一)學生曠課處理流程:
適用對象:1.已報到但未入學之新生2.長期曠課之學生3.轉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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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曠課一日以下 |
無故曠課一日以上,三日以內 |
無故曠課超過三日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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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應以電話或信件聯繫並記錄於相關簿冊備查,並向教務處、訓導處報備。 |
導師 |
應擴大範圍聯繫及做家庭訪視並記錄於相關簿冊備查,同時向訓導處及教務處報備。 |
1.應擴大範圍聯繫及做家庭訪視並記錄於相關簿冊備查 2.導師填具通報單,通知教務處線上通報。 |
教務處 |
【已報到但未入學之新生、轉學生】 註冊組:與級任導師主動聯繫,並與家長聯絡,督促家長到校商談,督導學生返校。 |
◎教務處註冊組: 1.上網通報中輟。並以特急件處理正式函報相關單位 2.對去向不明學生儘速函知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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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處 |
【長期曠課之學生】 1.生活教育組:應派員或偕同級任導師做家庭訪視,並以限時掛號寄曠課通知單給家長。 2.對去向不明學生速函知警察局(分局)協尋。 |
對行蹤不明之學生辦理協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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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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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1.將中輟生列入認輔對象,並立即展開認輔作業 2.成立中輟復學小組,建立中途輟學學生電腦系統檔案,追蹤輔導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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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導師填具輟學(復學)通報單。
2.交由註冊組上網通報,並列印輟學(復學)通報四聯單,請各處室及校長核章。
3.四聯單影印留存相關處室各乙份。
4.製函給「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各區之「強迫入學委員會」:
(1)行蹤不明:正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副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2)非行蹤不明:正本-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副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5.輔導室與導師建立個案輔導資料,持續追蹤。
6.個案返校復學後,學校應做適切之安置輔導措施。
7.學校各處室針對已返校之中輟學生辦理中輟及復學通報處理。
(二)尋回中輟生:
1.校長召集校內外追蹤協尋聯絡網,積極尋回中輟學生。
2.針對經常間斷出席、曠課等而中輟之個案,輔導室應依實際需要召集有關處室與個案相關人員開會。
(1)針對學生缺席情形、所收集之資訊、線索,進行研判,訂定對策,避免中輟。
(2)已確定中輟之學生,重新整理個案資訊,檢討中輟生輔導執行情形,重定尋回輔導策略,直到尋獲返校為止並核對中輟人數;各校如有中輟尚未復學之學生,校長室應掛「中輟消長圖」,俾利掌握學校中輟尚未復學之學生情況。
(3)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強化策略會議之檢討與改進事項,函送教育局協助整合資源處理。
(4)派員參加國中小中輟學生業務(跨局處室)協調會。(參加對象為教務處人員、訓導(學務)人員及輔導室人員,重點在尋回中輟生及預防中輟)
(5)派員參加各分區辦理之國中小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工作研討會。(輔導室人員優先,特 別是輔導組長,重點在輔導中輟之虞學生、中輟復學生)
(6)參加教育局辦理之中輟通報線上研習教育訓練。(教務處註冊組)
(三)中途輟學學生返校之復學輔導措施:
1.各校應先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與本市「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訂定各校【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與復學輔導就讀原則】,提報校內輔導工作執行小組或行政會議,充分討論後,再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各處室應依據【中途輟學學生復學輔導就讀原則】,將中途輟學而復學返校之學生,妥善評估,編入適當班級。
2.各校得視中輟生情形,設置中途教室、資源教室、高關懷班、技藝班、潛能開發班等等,針對需要設計教材或其他學習內容、以趣味導向、誘發學習動機,重點在於留住學生,安心學習,逐漸回歸正常。
(1)教務處權責:
a.依據各校【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與復學輔導就讀原則】將中輟復學生編入適當班級就讀,並隨時注意其學習狀況。
b.配合輔導室執行輔導計畫。
(2)訓導處權責:
a.導師掌握學生生活適應狀況。
b.配合輔導室執行輔導計畫。
(3)輔導室權責:除訂定前述之復學輔導辦法外,應運用校內輔導工作執行小組與個案 研討會,訂定輔導計畫與策略。協調相關人員一起分工合作進行輔導。
a.辦理親師懇談。
b.進行個別諮商及個案輔導(列入認輔制度)。
c.辦理小團體或大團體諮商活動。
3.設置獎助金或急難救助金或尋求社區資源,照顧學生日常生活。
4.提供學生獲得成就感之學習空間與機會。
5.對課業進度落後者,任課(認輔)教師應施以補救教學。
6.協助安排正當休閒活動,善用各種社會資源以改善其學習環境。
7.學校應定期召開輔導會議,商討中途輟學學生復學輔導之成效,並將成效呈報教育局。
(四)「新生未入學」之處置:
1.家訪、鄰訪,與戶政單位合作,了解確定是否死亡、失蹤、搬遷、越區就讀…等因素。
2.新生未入學的幾種處理方式:
(1)戶籍在、人不知去向者:即失蹤者,正本函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副本給本局、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2)戶籍在、人在,但就讀他校者:與家長或該校求證,資料備註。
(3)戶籍在、人在,申請暫緩入學、特教班級者:有文件,資料可備註。
(4)戶籍在、人在,未有證明文件,不願就學者:經勸學後未入學,正本函報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副本給本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5)再勸未入學,上教育部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通報,並各區由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勸告入學、警告限期入學及開單罰鍰,若再未入學,請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送法院執行(學校應保留通知單彙編成檔案備查)。
四、其他:
(一)凡發現學校發生拒絕中輟生復學者,其相關人員將予以追究行政責任。
(二)中輟通報攸關學生安全,為維護學生安全,爭取救援時效,請以特急件馬上辦方式處理。
(三)訂定復學與輔導策略請秉持六原則:以個案為中心,講求處室協調,建立支持系統,符合多元智慧,掌握循序漸進及正面鼓勵之原則,並請落實生涯輔導概念。
(四)學校對於中輟相關辦法應經常宣導,各處室主任、註冊、生教、輔導、資料等組長,均應熟悉臺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處理流程,以利辦理中輟通報、協尋及復學輔導等業務。
(五)中輟業務攸關各校執行績效,若業務爭議之處,宜請各處主任妥為因應或請校長協調之。
(六)從通報、尋回、就學輔導期間,輔導人員及級任導師均應填寫追蹤輔導紀錄備查。中輟生之處理攸關學生安全,對於處理過程任何紀錄及資料,請妥善保管。
(七)中輟生復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不可用言詞揶揄刺激。全體教職員工生應有適當應對態度。
(八)與中輟通報業務及復學輔導工作相關之研討會,請依指示辦理,並將業務資料向校內人員宣導與列入移交事項。
(九)中途輟學相關業務承教育部令,為達效果,將機動檢討修正,請隨時注意,並依指示辦理。
(十)教育部中輟通報網址:http://www.mlss.edu.tw/
(十一)本市中輟業務服務專責單位: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承辦人:
中等教育科:中輟復學輔導:王冠智 2991111轉1253 網路電話99212
新生應入學未入學:沈佳蓉 2991111轉8320 網路電話99215
國小教育科:中輟復學輔導:黃奕閔 2991111轉8548 網路電話 99326
新生應入學未入學:陳婉茹 2991111轉8656 網路電話99328
中輟通報中心學校:大港國小 電話:2591941轉805,網路電話:32030。傳真:25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