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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實習教師輔導辦法

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實習教師輔導辦法

壹、目的

協助實習教師增長教學與行政實務經驗,以促進其專業成長。

貳、資格界定

一、實習教師:泛指除具備修畢教育部規定國民小學教育學程計四十學分者外,並須由其師資培育機構薦送本校實際參與教學及行政實習工作者。

  • 實習輔導教師:係指連續擔任公私立國民小學教師三年(含)以上,成績優良,無不正當行為紀錄,具高度服務熱忱及行政配合度,且經由校長或教務主任推薦者。

參、實習輔導內容

一、教學實習:實習輔導教師應協助實習教師熟悉「課程綱要」及各領域教學策略與技巧,理解各項教學計畫撰寫方法及學生應達成之能力指標。實習教師應能獨立處理班級各項教學事務,其中包括教學前與實習輔導教師討論單元教學計畫,教學時亦能適時引導學生的學習動機與興趣,教學後能為學生設計適當的教學評量工具外,最後亦應與實習輔導教師檢討整個教學流程及內容。

二、級務實習:實習輔導教師應協助實習教師認識班級學生特性、瞭解及參與各學期初、學期中及學期末等階段之級務處理重點,例如學期初開學時的收費問題、常規訓練、座位編排、班級幹部遴選、師生互動、班親會運作及班級經營計畫撰寫等;學期中處理各項調查簿冊表格、習作批閱、試卷批改、學生違規行為處理、學生心理輔導等;學期末協助計算學期成績等工作。

三、行政實習:瞭解並參與學校各項教務、訓導、輔導及總務等業務的推展,熟悉各類行政規章內容及訂定程序與方法,學習行政溝通及協調技巧,養成高度服務熱忱及圓融的處理態度等能力。

四、專業成長:主動積極參與校內外各項研習課程,協助及參與學校相關單位辦理研習活動;依規定觀摩各領域教師教學並書寫心得及參與檢討;自辦教學觀摩會以提昇教學效能;參與各學年會議及領域課程小組會議,俾利了解團隊學習的重要。

肆、實習輔導時程

一、教學實習:

(一)開學一個月內以「見習」為限,即觀摩實習輔導教師教學而不實際參與教學為限;第二個月內可由實習輔導教師每週指定一至兩節課程,由實習教師「試教」,惟事先可先擬訂教學簡案經實習輔導教師同意即可;第三、四個月,實習輔導教師得要求實習教師研擬指定或自訂教學實習之領域課程單元計畫,實施每週四至六節之教學實習工作。

(二)上述所有教學見習、試教、教學實習過程中,實習輔導教師均應在教學現場指導實習教師,不得單獨讓實習教師留置教學現場,因前述違規而產生的任何意外,應由實習輔導教師全部承擔。

(三)實習輔導教師應協助實習教師參與各領域教學實習工作,如非實習輔導教師任教或專長領域時,可協調各領域召集人增派教師負責指導協助。

 二、級務實習與行政實習等工作均自開學後,由實習輔導教師及教務處負責協商安排,惟因應學校任務需要,每一實習教師應於每週至各處室輪流行政實習,並視各處室業務量及學校活動性質,徵調實習教師協助時,各實習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以利校務實際推展。

伍、實習成績評量

  實習教師學期實習成績應由教學實習輔導教師與行政實習輔導教師共同核算,教學實習輔導教師負責「教學實習」、「級務實習」兩部份,行政實習輔導教師負責「行政實習」、「專業成長」兩部份,於每學期最後一個月內評定完成。

陸、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