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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課務派代

臺南市永康國小課務派代辦法

一、依據:105學年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決議

二、本辦法所指「課務派代」系指公假、喪假、臨時病假、緊急事假等需教學組協助安排代課事宜;一般事假或約定看診病假需由老師自行找好代課老師,並向學校報備。上述代課薪資皆由學校統一作業。

三、公假 或 儀式完畢後之喪假 課務派代,需在請假前三個工作天提出,並繳交課務代理單,公假另需附公文、公告或簽呈。如未在期限內提出,則需自行處理課務。
例:本週五要出差,則需在本週一下午四點前提出,並繳交課務代理單。

五、若因團隊指導比賽,出差人數較多,教務處在固定的代課人力下,無法再找到相關人力時,則回覆業務單位,請業務單位自行協調調課或協尋代課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