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社團法人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110年4月6日動平字第110005號函辦理。
二、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應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而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
三、為避免相似名稱混淆,重申本市14處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如下:
(一)臺南市環保教育園區
(二)臺南市城西垃圾焚化廠
(三)臺南市農會走馬瀨農場
(四)台江國家公園
(五)曾文水庫
(六)天埔社區環境教育園區
(七)雲嘉南鹽田及濕地環境教育中心
(八)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台南園區
(九)臺灣南區氣象中心
(十)黑面琵鷺生態展示館
(十一)關子嶺紅葉公園
(十二)南瀛天文館
(十三)尖山埤環境學習中心
(十四)樹谷考古暨環境教育中心
四、另有關各縣市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資訊,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人員訓練所網站(https://eecs.epa.gov.tw/frontRWD/_cert/place_qry.aspx)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