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二、依上開規定,本市申請案採線上申請,資料上傳時間訂於 112 年 10 月 1 日(星期日)至 10 月 31 日(星期二)止,請申請人完成線上申請後,於 112 年 11 月 1 日下午 4 時前,將完整申請書紙本送至申請人學區設籍學校(如附件二、三),未送交或申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申請。
三、有關設籍學校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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