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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嘉琪 - 教務處 | 2016-10-26 | 點閱數: 636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0 月 20 日臺教社(四)字第 1050146395A 號函辦理。
二、凡具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予以推薦表揚:
(一)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二)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三)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
(四)成立、獎助成立或捐贈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
三、本案徵件期程至 105 年 10 月 31 日止,採推薦方式辦理,活動資訊可洽陳郁禎先生( 02-29135533#601 )。
四、副本函送本府民政局、文化局、本局社會教育科、本局特幼教育科、家庭教育中心,請協助轉知公所、圖書館、社區大學以及幼兒園。
五、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