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0 月 15 日臺教社(四)字第 1040141591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推展本土語言,表揚對推展本土語言具有貢獻之團體或個人,以期更多力量投入本土語言之推展,帶動全民提振本土語言傳承,對有功者予以表揚。
(一)旨揭活動表揚對象包含:
1、團體: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
2、個人: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人。
(二)凡有下列事蹟者,均得予以推薦:
1、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2、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3、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