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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雯琳 - 教務處 | 2017-09-28 | 點閱數: 750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6 年 9 月 21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60135739 號函辦理。
二、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公布「師資培育法」,並預定於 107 年 2 月 1 日施行,其中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復依同法第 22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成績評定,其內容、程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為推動教育實習制度及確保以代理年資抵免教育實習之品質,教育部擬具「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草案,並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於下列時段辦理旨揭公聽會:
(一)北區: 106 年 9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至 5 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行政大樓 2 樓第一會議室。
(二)中區: 106 年 9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至 12 時,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求真樓 4 樓第二會議室。
(三)南區: 106 年 9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至 12 時,國立臺南大學文薈樓 J106 會議室。
四、請欲報名參與之學校人員或教師,可透過線上系統報名( https://goo.gl/forms/ZlU2WfmI3G3iAH4E3 ),並依限完成報名手續。
五、前揭辦法草案資料,已公告於教育部「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教育實習即時動態項下,請逕至該網站下載參考。如有未盡事宜請洽魏佳玲小姐,聯絡電話:( 02 ) 7734-1258 ,電子信箱: eicpantnu@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