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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嘉琪 - 教務處 | 2019-04-08 | 點閱數: 588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該局) 108 年 3 月 29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83032384 號函辦理。
二、倘有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臺北市(以下稱該市)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者,請轉知學生家長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日期: 108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至 8 月 9 日(星期五)。
(二)申請地點:戶籍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
(三)查驗文件:全戶戶口名簿正本、國民小學畢業證書、家長印章。
(四)審查及分發方式:
1、額滿國中:持額滿國中改分發轉介單至該局公布之改分發學校,由該校審查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2、未額滿國中:由戶籍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查後,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若無居住事實,不予分發入學,應返回事實居住地學區之國中就讀。倘學校額滿應即陳報該局核定。
(五)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該市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 1 月 1 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 7 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 108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至 7 月 12 日(星期五)止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中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1、入學前一年 12 月 31 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學生之父、母(不含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2、入學前一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 6 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三、為達確實追蹤學生就學情形,請有設籍該市之應屆畢業生擬就讀其國中之學生名冊,於 5 月 31 日前通知註冊組。
四、另設籍該市之學生家長,如有新生分發相關疑問,亦得逕洽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教務處註冊組詢問。
五、有關該市 108 學年度國中學區一覽表、里鄰學區對照表及其他新生分發相關資訊,請逕至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doe.gov.taipei/News.aspx?n=6948C3CBF6631855&sms=69B4E6B26379EE4E )/科室業務/中等教育科/公私立國中新生入學事宜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