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7 月 30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109561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局公告 145189 辦理
三、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教師推動數位學習與電子化設備教學時,應依照教育部國教署 102 年 3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18346 號函頒「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如附件,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辦理。
四、注意事項重要內容簡列如下:
甲、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乙、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 30 分鐘。
丙、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 3010 原則(螢幕注視每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丁、字體大小:停止畫面教學時,螢幕字體大小至少 5 公分正方。
戊、照明: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其餘桌面照度至少 350 米燭光( LUX )。
己、距離: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 2 公尺,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