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協助國民中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
辦理停課、課業學習及成績評量事項,以維護學生及幼兒就學及教保權益,
特訂定本原則。
二、 國民中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應依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停課標準辦理停課事宜。
三、 國民中小學停課及課業學習等因應措施,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權責
自行訂定居家學習計畫及補課等相關措施。
四、 國民中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因疫情停課者,其居家學習原則如下:
(一)自主健康管理: 國民中小學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應囑咐學生及幼兒依
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相關防疫措施, 進行健康管理。
(二)停課不停學: 國民中小學教師, 應為學生規劃停課期間學生居家學習之
進度或其他學習活動; 學校並得視實際需要,將課程學習相關教材公告
於學校網站。
(三)充分聯繫溝通: 停課期間, 導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應每日與學生及幼兒保
持聯繫,以了解其身心健康及居家學習情形,相關因應措施應與家長充
分溝通,取得支持及配合。
(四)個案輔導關懷: 國民中小學輔導室(處)應主動提供學生心理支持,並依
居家隔離學生個案需要,進行所需之學生輔導、諮詢、轉介或提供其他
適當之專業服務。
五、 國民中小學得鼓勵學生利用下列網站進行居家線上學習:
(一)教育雲(網址: https://cloud.edu.tw/)。
(二)教育部因材網(網址: https://adl.edu.tw/)。
(三)CoolEnglish 英語線上學習平臺(網址: https://www.coolenglish.edu.tw/)。
(四)國家教育研究院愛學網(網址: https://stv.moe.edu.tw/)。
(五)均一教育平臺(網址: https://www.junyiacadem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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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PaGamO 遊戲學習(網址: https://www.pagamo.org/)。
(七)LearnMode 學習吧(https://www.learnmode.net/)
(八)臺北市酷課雲(網址: https://cooc.tp.edu.tw/)。
(九)高雄市達學堂(網址: http://drlive.kh.edu.tw/)。
(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置之線上學習網站。
六、 國民中小學因疫情停課者,其到校補課原則如下:
(一)完全補課: 居家學習無法取代學校教學,停課班級均應擇定時間到校補
課。 各學習領域對學生學習發展同等重要,無主科或副科之區別,均應
到校補課。
(二)課餘或假日時間補課:學校得利用假日(包括例假日、寒暑假等),或正
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補課。
(三)得彈性調整上課日期:有全校停課必要者, 得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同
意, 彈性調整上課日期,分散於每週末或集中於寒暑假補足。 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因全轄區停課補課需要,而有調整寒、暑假起訖日期必要者,
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七、 國民中小學停課者,其學生請假及成績評量之原則如下:
(一)班級停課後, 考量該班學生應另行到校補課,建議無需核予假別,且不
列入出缺席紀錄。
(二)學生個人發燒疑似感染或確認感染者,應核予病假,以利其就醫,並建
議不列入出缺席紀錄。
(三)為避免學生因爭取全勤獎或類似獎勵之榮譽而隱匿病情到校上課,建議
該等獎勵不採計前款病假,並加強向學生宣導「生病應在家休養,以避
免傳染他人」之正確防疫觀念。
(四)停課期間適值學期評量者, 該班級於復課後, 由學校補行評量, 並以實
際成績登錄。
八、 國民中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應事先建立妥適之聯繫通報管道, 於停課期間,
並應每日充分掌握學生及幼兒狀況, 及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規定通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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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出現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無法到校上課者, 國民中小
學及教保服務機構應妥善因應人力調配事宜。
十、 因防疫需要而全國停課,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國民中小學及教保服務
機構應配合中央政府疫情控制及學生與幼兒學習需要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有關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社區大學因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疫情致有停課等情形, 其停課及補課事宜, 得參照本原則第二點、第
三點及前點規定辦理。
十二、 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配合防疫辦理停課者,其退費規定
依下列事項辦理。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規定優於中央法規者,從其
規定:
(一)短期補習班: 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 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 退
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
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另考量各退費案件情況不一, 請消費者向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繫協助,或循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透過個案協
商爭取權益。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第十八點第一項規定,依比例將剩餘服務天數之款項退還予兒
童家長。
十三、 社區大學之退費機制, 依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退費規定辦理。
本案聯絡窗口:
(一)教育部國教署國中小組王先生:(02)7736-7498 。
(二)教育部國教署學前組簡小姐:(02)7736-7496 。
(三)教育部終身教育司黃小姐:(02)7736-56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