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該局) 110 年 3 月 9 日北市教中字第 1103028435 號函辦理。
二、倘有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臺北市(以下稱該市)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者,請轉知學生家長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網路登記日期: 110 年 7 月 2 日至 7 月 7 日逕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登記。(無法登入平臺者請持戶口名簿正本、國民小學應屆畢業證書逕至所屬學區國中辦理)(二)審查及分發方式:
1、設籍額滿國中學區者:
(1)符合外加資格者:外縣市(含國外)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或房屋稅繳稅證明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等足以證明居住事者,請於 110 年 7 月 2 日至 7 月 7 日止,學生家長親自至學校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甲、 109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籍並持有同址房屋所有權者,請附學生之二等親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房屋所有權狀 (以登記日期為準)。
乙、連續租屋並居住於學區內,設籍達 6 年以上者( 104 年 3 月 31 日前設籍),請附 6 年以上公證之同址房屋租賃證明。
(2)不符合外加資格者:逕至設籍國中之「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改分發登記」。
2、設籍未額滿國中學區者:逕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登記」。
3、學生於期限內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登記」及「網路改分發登記」,系統將依設籍先後順序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三、另國立師大附中及國立政大附中之附設國中部歷年來均為額滿學校,除需符合前開說明之相關規定外,另需具備之條件及名額如下:
(一)設籍該市之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以外加分發入學 2 校者,應設籍各該校學區,且應符合戶籍法第 48 條規定,於出生登記 60 日內申請戶籍登記,且戶籍未曾遷出各該校學區者。
(二)符合前開條件者,依學生設籍時間先後比序,名額為 2 校附設國中部以普通班每班外加 1 位設籍該市之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為限。
四、為達確實追蹤學生就學情形,貴家長將設籍該市之應屆畢業生,請於 110 年 6 月 2 日(星期三)前通知註冊組逕送該市各相關學區國中。
五、另設籍該市就讀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之學生家長如有該市新生分發相關疑問,亦得逕洽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教務處註冊組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