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3 日南市教特(三)字第 1110289160 號公文辦理
二、說明:
(一)依據教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2 月 2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10020361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刻正研議部分障礙類別之鑑定優化流程,為利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申請,申請時宜檢附最近 2 個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1 。大專院校學生提報鑑定時,需檢附國中及高中階段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2 。五專學生提報鑑定時,需檢附國小及國中階段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三、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鑑定證明均係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之重要參考依據,請各級學校加強宣導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留存之必要性。
四、請務必透過學校相關會議,向師生及家長宣導說明,並於 IEP 會議時,由個管輔導教師親向個案法定代理人詳加說明。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