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 黃馨瑩 - 人事室 | 2016-09-14 | 點閱數: 869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105 年中秋節廉政宣導小叮嚀

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之教職員除教育行政及學術之基本職責外,還具有引導社會風氣之功能,故於社會互動上更應恪守適當原則,避免社會觀感不佳之倫理偏差行為。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倫理規範暨校園誠信管理手冊,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
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Q:學生糖串串的媽媽於中秋節前夕送了國外進口茶葉禮盒給導師,感謝平時細心教導其孩子,導師是否可接受?
A :糖串串的媽媽贈送禮盒給導師,雖然教師與家長間並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家長畢竟代表其子女,倘導師收受禮品,將可能產生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情形(相對於其他未送禮的學生為差別待遇),故仍應拒絕或退還,並依倫理規範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簽報其機關學校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

Q: 郭主任與林老師私交甚篤,中秋節將屆,林老師特別與郭主任分享月餅一盒,陳主任是否可接受?
A :郭主任與林老師之間若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如同屬教師或無上下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之行政人員),且係平常交往之朋友,則可以收受其禮盒。若二者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如校長或具業務隸屬監督關係之行政人員),則因禮盒係屬倫理規範中之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到(離)異動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傷病、死亡等正常社交禮俗範圍內所為之餽贈,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例外情形,故可收受禮盒。
Q :中秋節屆至,甲公司為日常負責維修乙學校(機關)硬體設施的廠商,特地贈送數箱價值 499 元的文旦禮盒給各處室全體同仁分享,處室同仁是否可接受?
A :甲公司與乙學校(機關)之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處室同仁若收受水果顯屬不當,縱使水果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又是對學校(機關)內多數人為餽贈且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的例外情形,惟為避免疑義,建議應予拒絕或退還或改捐社福機構,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Q: 甫開學期間,校長為慰勞各班教師開學準備之辛苦,故於中秋節前夕辦理烤肉會,老師們是否可參加?
A :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縱與校長之間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因該聚會係屬倫理規範中之長官對於下屬之獎勵、慰勞,故可參加。惟若該餐會係非於校內或社區活動中心舉辦等,行政人員暨兼任行政職之教師尚須登錄公務員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備查。

Q: 中秋節將屆,承攬學校(機關)工程之廠商辦園遊會慶祝活動,邀請校長及總務主任參加,其是否可參加?
A :校長及總務主任與承攬學校(機關)工程之廠商間係屬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該園遊會慶祝活動若係屬民俗節慶活動並邀請一般人參加者,例外可參加,惟仍需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三、小叮嚀:
(一)正常社交禮俗: 「社交禮俗不可少,最多三千沒煩惱;收禮得宜保心安,全年同源不逾萬」
(二)受贈財物:「受贈財物想仔細,三千一萬有依循;廠商餽贈不可收,拒絕退還會政風」
(三)飲宴應酬:「飲宴應酬應考慮,如與職務有利害,飲宴應酬需避開,公務禮儀等例外,知會報備免疑猜」
(四)請託關說:「請託關說涉疑義,三日簽會釋懷疑」
(五)「應對進退均有據,利害關係要迴避,請託關說要思考,廉潔自持最重要」
(六)「社交禮俗不逾矩,請託關說需報備,謹言慎行少煩惱,廉政倫理要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