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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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5135023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1350232A00_ATTCH1.pdf 、 1350232A00_ATTCH2.pdf 、 1350232A00_ATTCH3.pdf 、 1350232A00_ATTCH4.pdf)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業經行政院於 105 年 12 月 30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35641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