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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郭宸同 - 學務處 | 2025-05-16 | 點閱數: 77

一、依據教育部「學校衛生工作指引」第六版(本局 113 年 4 月 9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30526058 號函轉知在案)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辦理。

二、為加強師生視力保健觀念,請配合持續宣導「eye 眼健康密碼: 3010120」護眼行動,積極推動「規律用眼 3010」(近距離用眼每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天天戶外活動 120」(每天戶外活動 120 分鐘以上)等策略,幫助學生培養正確用眼習慣及增加戶外活動,以維護視力健康。

三、請各國小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課程教學時,落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訂定之「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 30 分鐘,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應符合「3010 原則」,另學童座位第一排桌前沿距離黑板或螢幕應至少 2 公尺。

四、請各校定期檢視教室照度及視力檢查環境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一)教室照明:

1、桌面照度不低於 500 米燭光( Lux ),黑板照度不低於 750 米燭光( Lux )。

2、室內照度要均勻,照明器具應可分段分排明滅控制,於採光充足時逐排關閉靠窗之照明器具。如有配合教學媒體之需,得予前段照明器具設置獨立之開關。

3、室內電扇與燈具應保持適當距離,避免因電扇葉片擋住燈具,發生電扇轉動時燈光明滅閃爍情形。

(二)視力檢查:

1、以視力表篩檢學生遠方中心視力狀況時,測試距離 E 字表為 6 公尺,另請注意檢測視力表周圍應空曠整潔無堆放雜物,避免影響檢測結果。

2、視力檢查表的掛置高度,以視標 1.0 處與受檢者眼睛略同高即可。

3、視力檢查表的照明度,應有 500-700 米燭光( Lux )。檢查空間的光線不可低於其十分之一,並注意受檢者之視野內最好不要有窗戶或其他太亮的光源。

4、視力篩檢所使用之遮眼器應妥善清潔、消毒(或外加紙套),以避免傳染眼疾;若直接以受檢者之手掌遮眼,應注意手部之清潔,避免壓迫眼球,並留心指縫是否闔緊。

五、請對高度近視( 500 度以上)及高危險個案(國小一年級近視大於 100 度、二年級近視大於 200 度、各年級近視大於 300 度或每學期增加大於 50 度)學生建立高關懷名冊,進行個案管理並持續追蹤輔導。